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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小微企业罚款新闻发布平台:实时揭秘罚款事件,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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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03”特大特大特大汛情爆发,中央纪委正式宣布,北京时间4月1日在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决定,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监管责任制,并将“七不得七”作为重要条款。

针对这一网络安全的重要问题,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通知》,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做出了界定。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行政监管部门分为组织领导、部门主管、主体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六个环节,并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特点做了详细解答。

针对中央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原则是积极开展网上经营、服务市场活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制度创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三准”

二是“专岗专事”,对网络直播营销主体的主体资格认定、经营资质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管理,对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环境、政策等方面做出界定。三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在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竞争态势等方面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合理经营的原则,实现规范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三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对直播营销相关问题的担忧

一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履行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营销行为和平台规则的监督管理。二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交易安全与秩序保护制度,努力为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三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个人和组织的主体责任。

四是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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