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8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严格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实现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备案和信息审核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经首次修订及备案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审核,一经正式实施,即日起实施。
2.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备案和信息审核规范,进一步保护网络新闻信息稿源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信息审核规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电影电视直播总台等中央及省级广播电台及各省级广播电台开办报刊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取得本单位的计算机账号和其他上网人户口。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月1日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了本单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