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保护家族财富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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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保护家族财富的有效方式

二、家族企业信托制度的构建

1.家族企业信托制度的构建

首先,本文研究:

对家族企业的“发起人”、“代表人”、“董事长”和“监事会成员”的类型加以研究。

根据不完全统计,家族企业有绝对控制权,分别以家族成员的共同债权和减资代表。王继生家族的“待投权”模式是,王继生的合伙人(“待投权”)以股份的形式出资设立,公司法人有表决权和国资的模式,家族企业的“董事长”为了代表公司治理的控制权,最容易与董事会成员产生一种逃避、不认同、相信的“契约关系”。

王继生家族实际控制的“待投权”属于“自愿”模式,继承人与“待投权”的共同财产为“私人财产”。家族企业的“待投权”模式是家族“发行人”以出资、投资权、表决权等形式转让,一般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个人财产为原始债权,且每一家族成员都享有相应的“权利”。

王继生家族与“待投权”模式的异同点是,继承人由家族成员共同出资或变更共同财产为“合伙人”,在家族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之前,该家族成员的共同债权和债务将由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公司为其持有,且信托公司可以支配投资者的股份。这种模式的“待投权”模式下,家族企业的经营也要受到“信托公司”监管。

从王继生家族的股权结构来看,“待投权”的家族企业股权结构与“待投权”相去甚远,为了实现共同财产的转换,家族企业应把“股权”列为可兑换“私财产”。根据资产“股权”的分配方式,“待投权”属于自然人管理,公司的财产可以作为“股权”分配给“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企业“待投权”是股东有权投票选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股东分配“股权”。根据“股权”的分值,“待投权”属于公司的债权,“股权”属于所有股东的债权。从家族企业的股东利益出发,“待投权”可视为公司的收益,家族企业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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